《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是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本编以《物权法》第三编蓝本。但,它对后者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健全。这特别体目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经营权入典,二是对住宅建设用地用权期限续期交费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新种类。
1、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的用益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别人的物享有占有、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规范,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建设用地用权、宅基地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健全: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产权保护规范依法保护产权的需要,明确住宅建设用地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成本的缴纳或者减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健全农村集体产权有关规范,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规定作了健全,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用权不能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规范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打造多主体供给、多途径保障住房规范的需要,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免费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用别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2、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定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能出售、继承,一般也不可以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民法典》还规定,居住权亦可以通过遗嘱方法设立,参照适用采取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有关规定。
以上是关于“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的用益物权是什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有哪些?”的有关信息,想知道更多的有关常识请关注好律师网物权规范法律专题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