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下落不明怎么样宣告死亡
去人民法院办理宣告死亡。
1、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音讯的情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海外,没办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能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因意料之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配偶;
爸爸妈妈、子女;
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根据继承法获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的,给予适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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