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常常有建设单位为了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得比其他投标人更大优势,与别人订立居间合同,后因各种缘由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居间合同的效力,现在存在非常大争议,律师为你逐一分析。
1、建设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合同的效力
对于招投标范围中的出现的投标居间合同的效力断定,并不可以以偏概全,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剖析,同时对有关居间协议项下的有关权利义务进行形式和实质审察。
2、实务中觉得建筑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合同无效的依据
居间合同无效,由于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借助居间人的个人关系,通过其活动,在招标人开发商与投标人建筑单位之间打造关系,为建筑单位在投标中获得优势,从而达到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而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涉、影响投标结果,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3、实务中觉得建筑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合同有效的依据
《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规范,国内法律没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居间行为。招标通知虽然为公开事情,但并不是公开的事情就大家都知道。因此,公开招标的事情也存在向别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情委托别人代理或者帮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不是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不过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情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情有所差别。投标人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居间人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肯定劳务费的约定,没违反国内法律规定,因此居间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能以不正当方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若各方当事人没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与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也没证明自己已付居间成本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可以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称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居间合同无效,是没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对于建设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并没统一的规定。律图为你整理本文章,知道更多有关内容可登陆律图网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