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合的遗产。所以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状况下是可以分得遗产的。这样的情况有:
1、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人。
(1)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两者需要同时拥有,只拥有其中之一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是不是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状况为准的。假如虽过去是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但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已经具备劳动能力或有了生活来源,就不可以再适用此规定。
(2)依赖被继承人扶养。指这种可分得遗产的人不只要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而且还要依赖被继承人扶养。是不是由被继承人扶养,须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为准。假如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再扶养,那样即便是过去扶养过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是不是扶养的成立,不论时间长短,都可以适用本规定。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这种类型的人对被继承人本来是没扶养义务的。但因为某种缘由,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而这种类型的人对被继承人却提供了较多物质上的照顾。在认定是不是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标准既不可以过严,也不可以过宽。不可以理解为需要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不可以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无论是提供了较多经济帮助,还是提供了较多生活上的照顾,都可以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分得适合遗产。
关于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合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状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这就意味着在分配遗产时,既要考虑这类可分得适合遗产人的状况,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经济需要的情况,困难大的多分,困难小的少分;他们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合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