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一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1)薪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常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2、关于个人特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关于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一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一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民法典关于一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