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二轮电动车的普及,二轮电动车已经成为大家出行的要紧代步工具,依据新国标的需要,二轮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低于25km/h,但在实质日常,有些二轮电动车远远超越标按时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超速汽车经鉴别总是是机动车辆。但在日常,大家总以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辆而不去选择投保交强险,当这类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又该怎么样判决呢?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被告李某超速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址,超越同方向前方左转弯原告王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时与其发生碰撞,导致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受伤,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别是机动车辆,且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经认定为10万元。因被告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鉴别为机动车辆,且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被告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万元,剩余损失6万元按责任比率50%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经有鉴别资质的鉴别机构鉴别为机动车辆。但案发时,国内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二轮电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轮电动车客观上也不可以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李某作为二轮电动车的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己是什么原因而没办法为二轮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也没办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李某因违法投保交强险的法概念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讲解第十六条的规定,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辆处置。
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核定为10万元,故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按事故责任比率50%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交警或鉴别机构对肇事电动车是机动车辆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予为该类所谓“机动车辆”办理交强险,所以,该类“机动车辆”没办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不是为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该种情况不具备可责难性,故投保义务人亦不能因此加重责任。
现在,二轮电动车的时速在不断增加,相应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也要不断提升。控制好行车速度,戴好“国标”安全头盔,礼让行人等安全义务要时刻牢记,切莫图一时之快,导致没办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