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王某某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王某某裸照。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报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有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很多嘲讽攻击,给自诉人导致很大心理重压。被告人还在有关互联网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互联网链接,被多个粉海量的互联网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超越100万。
广东深圳南山人民法院判决觉得: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借助信息互联网发布自诉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导致有关信息被很多转发,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等情节,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侮辱别人,情节紧急的,构成侮辱罪。因为互联网具备肯定的特殊性,互联网侮辱等互联网暴力行为的社会风险愈加突显,集中表现为传播范围更大、传播速度更快。对于互联网侮辱行为是不是达到“情节紧急”的程度,应当依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与行为方法、导致风险后果等原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虑到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终端已广泛普及,单纯依据有关信息的浏览数目入罪应当特别慎重,以确保案件处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即是互联网侮辱案件,行为人发布包括被害人裸照等私密信息的互联网贴文,并肆意发布低俗侮辱言论,导致有关信息大规模传播,紧急损害被害每人格尊严,应当觉得“情节紧急”。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