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诉讼实行能否追加担保人
代位权诉讼实行时,一般不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可以使权利风险自己债权,以自己名义代其行使权利。
实行应围绕生效文书确定主体。
担保人担责基于和主债务人的担保合同。要其担责,一般需另走诉讼,依担保合同等确定责任范围与方法。
直接追加缺少法律依据,还可能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
债权人若感觉担保人该担责,应通过合法诉讼渠道另行倡导。
2、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有对债务人负责吗
代位权,简单说就是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为保障自己债权起诉。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倡导权利是为清偿自己债权,不是对债务人负责。
诉讼围绕两层债权展开,若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多余归债务人。因此,债权人在这诉讼里不需要对债务人负责。
3、代位权诉讼第三人不配合如何解决
在代位权诉讼中,当遇见第三人不配合的状况时,可参照以下具体的处置方法:
1、证据采集与固定
原告要积极主动地采集能证明第三人不配合的各类证据。
比如,若第三人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要紧资料,原告可通过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方法,明确、准确地记录下具体状况,包含时间、地址、有关职员的言行等。
对于第三人故意拖延时间的行为,也要详细记录拖延的具体环节和时长等,这类证据将为后续可能采取的法律手段提供坚实依据。
2、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若原告因客观缘由,如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政府部门保管的档案资料等,没办法自行采集某些重点证据时,便可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有权依据法律程序需要第三人提供与案件紧密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人应予以配合。
3、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手段
若第三人存在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譬如故意隐匿、毁灭对案件有要紧影响的证据等,法院会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情节较轻的,或许会处以罚款;
情节紧急的,则可能对其进行拘留,以此保障诉讼可以顺利推进。
4、缺席判决
若第三人在接到法院传票传唤后,没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法院会依据已有些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裁决。
在探讨代位权诉讼实行能否追加担保人这一问题时,大家发现它背后还有不少紧密有关的要素。譬如,即使确定可以追加担保人,那样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该怎么样界定呢?是仅以主债务的部分为限,还是包含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务呢?另外,在追加担保人后,其又享有什么权利来保障自己权益呢?假如你对代位权诉讼实行中追加担保人的这类后续问题存在疑问,或是在实质操作过程中面临困扰,不要迟疑,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提供精确且详尽的解答。